BackGround1
最新消息
負責會計師簡歷
優質服務
知識分享
 
 
 
首頁

 

 

 

 

 

 

 

 

 

 

 

 

 

 

 

 

 

 

 

 

 

 

 

 

 

 

 

 

 

 

 

 

 

 

 

 

 

 

 

 

 

 

 

 

 

 

 

 

 

 

 

 

 

 

 

 

 

 

 

 

 

 

 

 

 

 

 

 

 

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得稅 1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規定之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於 1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 45 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
4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逕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5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
6 年度中離境者應申報課稅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 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 理結算申報納稅。 (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 )
7 倉庫堆存貨物情形報告。 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 3 日內申報。
8 商品盤損。 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清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由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 查核準則第 101 條 )
9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就已扣繳之各類所得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
10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 應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但因特殊原因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展延之期限最長為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 、 2 款;財政部 84.5.1. 台財稅第 841621239 號函 )
11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應辦理當期之所得稅決算。 • 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 45 日內提出申報。
 
• 營利事業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
 
• 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 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
 
•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 10 日前,提出當期決算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 1 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2 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貨物稅 1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亦應申報辦理。 應於開始產製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前辦理;有變更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
2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或所設立之包裝部門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者,應辦理登記。其每月未稅貨物移運情形,應列表向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應先向倉庫、包裝部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當月份報表應於次月 15 日前辦理申報。
3 產製廠商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並塡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登記。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於開始產製前申辦,但樣品照片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 2 天內檢送。
4 外銷免稅貨物,應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 3 個月內辦理。
5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得檢具有關事證,連同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應於發生時辦理。
證劵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將每日成交情形列具清單,於次日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證券商應將當月份之證券交易資料,於次月 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稅款。 期貨交易稅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代徵人應將當月份之期貨交易資料,於次月 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菸酒稅 1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應於許可執照取得後產品開始產製前辦理;有變更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
2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或所設立之包裝部門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者,應辦理登記。其每月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應列表向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應先向倉庫、包裝部門所在地主管稽徵稽關申請核准。當月份報表應於次月 15 日前辦理申報。
3 菸酒廠商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塡具產品登記申請表,連同樣品四吋之照片辦理登記。受託代製菸酒,應將財政部備查文件及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於開始產製前申辦。但樣品照片無法於產製前檢送時,得於首次產製完成 2 日內檢送。
4 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檢同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 3 個月內辦理。
5 菸酒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應檢具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辦理。 應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內申報辦理。
營業稅 1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2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
3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
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繳納。
5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代理人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繳納。
6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恢復免稅規定。 財政部授權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7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總機構合併總繳、撤銷合併總繳。 財政部授權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適用。

 

BackGround2

Copyright(C) 2011 富耀會計師事務所 YMH Company,CPAs
TEL:886-2-2777-3678 FAX:886-2-2777-2467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 105 復興北路 1 號8樓之5
E-Mail:david@ymhcpa.com.tw